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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心理从众 微信售假逐渐增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1-27 】 作者: 人气:

心存侥幸心理从众 微信售假逐渐增多


bwc.hbxytc.com2015-9-17

心存侥幸心理从众微信售假逐渐增多

不知何时开始,微信朋友圈经常会被各种销售广告刷屏了,吃的、穿的、用的几乎无所不包,各种“微商”“微店”也应运而生。

朋友圈里卖的东西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比实体商店里卖的相同商品要便宜,而且操作便捷,不少人愿意买。可当你在购买这些商品时应多留个心眼,因为这些商家往往都没有注册登记,也可能没有相应的资质,你很有可能买到假货。而对于卖家而言,在销售假货之前一定要三思,因为微信售假亦可能构成犯罪。

朋友圈里卖假药的泛滥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在微信上销售假药的案件。

尤某今年30岁,2013年年底,她和老公王某开了网店,卖起了美容药品,从北京以低价购进,然后再卖给各个美容机构,赚取差价。

每次进货时,上家都会告诉他们这些美容药品的功能及使用方法,由于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尤某和王某就利用自己的微信、QQ,在微信朋友圈、QQ群里发布广告,介绍产品,等待买家来咨询。

3个月里,尤某夫妻俩共卖出美容药品五盒共48支,销售金额为1万5千余元。但好景不长,2014年5月19日,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他们的租住房里查获尚未销售的美容针剂及注射器等医疗器械。经认定,这些注射类药品均系假药。

庭审中,被告人尤某、王某均自愿认罪。被告人尤某说,他们知道这样的进货渠道不正规,但也从没有核实过真伪。每盒药品的进货价格在2000元左右,每盒销售后利润在800元到1000元不等。

西湖法院对被告人尤某、王某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及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之后,西湖法院又开庭审理了一起相类似的案件。黑龙江纪某在自己的微信上销售微整形药品,包括“WDMwiedemann(俗称全身瘦)”注射针剂等药品。经鉴定,这些注射剂、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均用外文标示,未标示中文,也未标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认定这些药品是假药,最终纪某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受利益驱动,微信朋友圈成了销售假货的新平台,浙江多家法院受理了微信朋友圈销售假药案件。

下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对利用微信朋友圈、QQ等社交工具贩卖BOTOX(保妥适)、肉毒素、美白针、溶脂针等微整形假药的被告人周某某作出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嘉善法院受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9名被告人在微信朋友圈里销售的魔鬼瘦身胶囊,里面含有酚酞、呋塞米盐酸、西布曲明等非法添加物质,这些来路不明的减肥药,却被他们在朋友圈里宣称这些药品都来自韩国、印尼。虽还没有被害人因服用该减肥药酿成悲惨后果,但是不少购买者表示服用后出现头晕无力、月经不规律等情况。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看别人在卖没想到涉罪

“我们卖这些美容药品是因为看到很多人都在微信里卖,所以并没有想到这种行为是犯罪,我们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做了错事……”站在被告人席上,王某的这番话颇能代表多数微信售假者的情况。

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浙江各地今年有不少因在微信里销售假货而被公诉的案件,起因多是“看别人都在卖”。

今年4月,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3年5月,何某看到一个广州的朋友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名牌包包的照片。何某觉得这些包很好看,就转发了这些图片。转发后,很多朋友都来打听价格,想要购买。何某于是想搞个副业,给孩子赚点奶粉钱。何某联系上广州的朋友,做起了代理,她通过微信号在朋友圈转发名牌包包、手表和高档化妆品信息。有人下单时,何某拿货,赚中间差价。售价几百元的所谓的“名牌”,不用问也知道是假货。半年内,何某销售“名牌”的金额高达11万多元。

2013年12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何某住所内查获了20余件尚未销售的假冒名牌包。

在庭审现场,何某落泪说,“我看很多人都在卖,不知道是违法的,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杭州西湖法院承办法官郑颖分析认为,微信朋友圈销售假货逐渐增多,一是因为其隐蔽性强,从进货到销售往往都是通过网络一对一进行,聊天记录、交易记录都不公开,相关部门难发现,因此一些卖家存在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二是因为便捷性,正是因为进货、销售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不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可以不出门动动手指就搞定,特别是如今手机支付盛行,分分钟就可以完成一笔交易;三是因为不少卖家法律意识淡薄并且有一种从众心理,看到别人都在做,便认为这种行为可行,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四是因为不少买家贪便宜忽略质量或者真伪,一些人看到有利可图便加入到这个圈子中来。

郑颖提醒说,微信上销售假货跟传统销售假货在定罪量刑上无差别。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聊天记录就是证据

在上述几起案件中,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一项曾经不常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随着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应用广泛,不少刑事案件中都涉及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2012年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体而言,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随着微信软件的大面积深入普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出现,大多以截图复印件的方式表现于案卷之中,直观地展现微信对话双方的聊天过程,经过查证属实,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微信聊天记录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郑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明确规定,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二是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三是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是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然而,微信聊天记录毕竟是由虚拟主体通过网络软件进行对话所产生,容易受到人为的伪造、篡改,且伪造、篡改的痕迹很难被发现,极大影响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法院在办案中发现,收集电子证据比收集传统证据更为复杂、更为困难,且在收集涉案证据的同时往往会涉及一些与案件无关的文件和资料,极有可能会构成对材料所有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法官在遇到微信聊天记录这一证据材料时必须慎而又慎,必要时可以向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咨询,以保证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准确认定。

郑颖分析说,“在上述微信销售假药的案件中,虽然没有直接的销售记录,但是基于被告人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确认被告人有向他人介绍其所销售的假药的功能及用途,且其告知买方的银行户名、账号及转账金额与实际银行交易明细一致,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

(李先国摘自法制日报2015年07月26日)

发布:罗丽伟 时间:[201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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