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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1-27 】 作者: 人气: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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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学习】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首次被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收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分开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介绍,上述修改的原因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没有买方市场就不会滋生卖方市场,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都不应当免除处罚。

彻底清除被拐儿童买方市场

“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罪。”韩晓武委员说,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取消了“减轻或者免除”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还不够。因为新的规定仍保留了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韩晓武指出,这一规定的动机是好的。从具体案例来看,这样规定可以降低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难度,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有利于保护被拐卖儿童不受虐待。但这种“从轻”规定不利于打击、震慑拐卖儿童犯罪,不利于彻底清除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甚至客观上催生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特别是与当前社会上要求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呼声不一致。

“前一段网上盛传一个帖子,呼吁拐卖儿童的一律判死刑。”韩晓武说,这虽然有些过激,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希望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期盼。因此,建议对刑法有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规定作彻底修改,删除“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以此明确收买儿童就是犯罪,必将受到严厉处罚,从而给怀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以更强的震慑,更好地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韩晓武强调,收买儿童本身已独立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人没有虐待或阻碍解救只能说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发生,而不应因此减轻收买儿童之罪。反过来说,如果有虐待、阻碍解救的行为,则应视为在拐卖罪基础上又犯了新罪,可数罪并罚、加重处罚。

“我非常赞同韩晓武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说,新草案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关条款有一定进步,但还不到位。这一规定的修改一定要一步到位。建议删除“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谢小军委员也表示赞同韩晓武委员的意见。他说,有买才有卖,不严厉打击买卖双方,就不能很好地禁绝拐卖儿童犯罪。如果对被拐儿童收买以后,还要虐待,还要阻碍解救,那就应当从重处罚。

对收买妇女者不可免除处罚

“我在上一次审议时提出,收买儿童不能免除处罚,这个意见被新草案吸收了。”郑功成委员说,但草案仍有收买妇女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果因收买人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将意味着我们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妇女是可以买卖的。只要没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于处罚,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郑功成指出,买卖儿童、妇女都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都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造成伤害。如果我们承认人口不能买卖,买卖人口是犯罪,那么就不能免除处罚,应当视情节及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取消免除处罚的规定。

汪毅夫委员也认为,草案的这一规定虽然符合视情节轻重量刑的原则,也有助于打拐解救工作的进行,但是毕竟使得其中的部分涉案人员免除处罚。建议删除“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范徐丽泰委员说,只要条文中有“免除处罚”的规定,收买妇女的人就会有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儿童的一定要处罚,但收买被拐妇女的有可能不处罚,这给社会释放了一个不好的信息。从实际效果考虑,应将“免除处罚”删去。轻判可以,但是不能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甘善泽也认为,应删除对收买被拐妇女的“免除处罚”的规定。因为在买卖妇女过程中,都会有违背妇女意愿,胁迫、欺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甚至出现性侵犯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陈国令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和前款的收买被拐儿童的处罚规定相同。被买卖的妇女大部分是农村的,没有文化,她们和儿童一样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很好保护。要保护这部分人,必须打击卖方和买方,双管齐下,没有买方就不会滋生卖方。因此,应该让社会认识到收买被拐妇女行为是犯罪,要受到处罚,这样有利于强化公民守法意识。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否则就容易在广大农村滋生滋长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张平委员建议提高收买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同时,取消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免除处罚规定,因为从轻、减轻已经是十分宽大了。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收买被拐卖儿童,存在虐待行为,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从重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违背其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从重处罚。

(李先国摘自法制日报2015年7月7日)

发布:罗丽伟 时间:[201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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