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筒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校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师生、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贵、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国家安全、法治、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诈骗、破坏和治安事件的发生;
4.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有关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逃生演练;
5.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整改校园交通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6.协助处理学校内部各类矛盾纠纷,维护校内教学区、生活区和其它公共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
7.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8.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租住的流动人口;
9.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条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日常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2.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制度;
3.消防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化品的管理、使用、处置制度;
5.涉密文件、图纸、资料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印章、现金、票证以及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管理制度;
8.校内论坛、讲座、报告会、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等各类阵地、活动的管理制度;
9.校内各类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制度;
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2.平安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它需要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高校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当地平安建设领导部门以及教育、公安等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各类隐患;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校各部门、各单位、各院系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本院系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高校单独设置保卫部(处)。保卫部(处)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选好配强高校保卫干部,把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保卫部长领导岗位。设党委常委会的高校,保卫部长原则上应当由党委委员担任。保卫千部数量不低于师生总数的千分之一。
第十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平安建设工作。平安建设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保卫部(处)。
第十一条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专业保安员。高校专职保卫人员数量不少于师生总人数的千分之四。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高校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校园治安志愿者服务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科研区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高校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安全保卫办公场所,保障值班、办公、学习等用房;配备保卫工作必需的通讯设备、防护装备、执勤器械和巡逻车。
第十三条高校应把平安校园“七防工程”(人防、物防、技防、心防、阵地防、环境防、机制防)建设工作纳入学校全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对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平安校园“七防工程”建设要求三十条》,设立专门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化建设,保障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四条保卫干部节假日值班、夜间值班的,应予补休,并按有关规定报销误餐费;确实无法补休的,应在绩效工资分配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高校应对依法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的保卫干部、保安员的人身安全给予保障。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十六条高校突发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应遵循现场处置、舆情引导、信息报送“三管齐下”的原则。
第十七条高校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所在地党委政府和辖区公安机关,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高校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报告政法、宣传、网信、统战、民宗、外事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高校突发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学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事件处置工作专班,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学校举办者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九条高校突发安全稳定事件的责任划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高校发生安全稳定事件后,相关当事方对民事争议部分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高校法律顾问应全程参与善后工作。自愿协商解决的,应当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做好事件有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高校突发安全稳定事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奥情事件的,高校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高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火灾事故、涉稳事件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高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占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高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高校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对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高校可根据本细则和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内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