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校园安全,根据《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卫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较大的贡献的,我院单位或各人应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奖励由保卫处呈报,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决定。
第四条: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由学校报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嘉奖或记功。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受到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受到县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为维护校园安全,捕获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的,奖励人民币50~100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为维护校园安全,破获价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偷窃案件,奖励人民币100~200元,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被盗价值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因此受到国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个人为保卫学校及师生生命、财产负伤或牺牲的,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报销医疗费和发放抚恤金,另:受轻伤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受重伤的,按伤残等级,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牺牲的,奖励人民币二万元。
第十二条:院(部)一年内无治安刑事案件,师生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对治安负责人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第十三条:学校一年内无可防性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发生,对治安负责人奖励人民币200~ 1000元。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学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生效。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保卫处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