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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职业技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5-20 】 作者: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乘人员和行人,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文明。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各校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安保队员依照职责做好校园道路、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保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倡导低碳绿色、健康文明出行,各单位应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法治意识、环保意识、文明意识。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或路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宣传栏等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道路或从事其它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影响通行安全的障碍物或构筑物。因施工作业、大型活动等事由需封闭、占用道路的,应提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相关作业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现场公示、安全警示等保护措施,施工完毕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恢复道路通行。遇有交通堵塞或其它紧急情况时,保卫处可以要求暂时停止相关活动。

第八条 校园内停车区(位)由学校统一设立,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专用停车区(位)和加装充电设备。

第九条 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分道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校门、道路的通行范围进行调整。保卫处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调整通行范围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障消防车道通畅,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具备合法牌证,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遵守交通信号,按指定路线、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遇到非机动车、行人应主动礼让,禁止鸣笛,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注册的机动车实行分类通行授权管理,校内公务用车、生活保障车辆、施工车辆及其他往来车辆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和通行授权,学校每年对授权车辆进行清理核查,动态控制校内机动车数量。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实行门禁车牌识别,未获通行授权的机动车需预约许可后进入校园,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或提供公务车辆通行凭证出校。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性质的车辆,可申请录入车辆门禁系统:

(一)校内公务用车;

(二)本校在职(退休)教职工驾驶本人或直系亲属车辆进出校园的;

(三)外聘教师、校企合作人员、校内家属(租户)、后勤聘用人员、科技园入驻企业人员驾驶本人或配偶车辆进出校园的。

第十七条 车辆门禁系统申请流程:

(一)教职工车辆录入:申请人在学校官网办事大厅—所有服务—安全保卫—校内职工机动车车牌录入,提出申请。上传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主为教职工配偶的,还需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复印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后,提交保卫处终审;

(二)校企合作单位人员、校内家属(租户)、后勤聘用第三方人员、科技园入驻企业人员车辆录入:申请人先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审核,填写《襄阳职业技术大学机动车辆入库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1),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后,提交保卫处审核;

(三)学校业务联系单位原则上不予车牌登记,确需办理的,由校内相关单位携带车主所在单位证明(加盖公章)及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校内经营的商贸、餐饮及服务企业、施工维修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车牌登记,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

(五)各单位承接的大型活动、培训等来访外来车辆,承办单位需提前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保卫处—大型活动预约报备,由保卫处统一设置车辆入校二维码,由承办单位推送给来访部门,来访车辆扫二维码入校。步行来访人员凭活动(培训)通知入校。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注销车辆门禁系统通行授权:

(一)教职工已调离学校或不在家属区居住的;

(二)聘用人员已解聘的;

(三)校企合作单位已到期解除合作关系的;

(四)授权车辆到期后本人未办理年审及续费手续的;

(五)车辆在校园违规超过两次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以上与学校脱离关系的教职工及合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及时报保卫处进行车辆信息清理。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协同做好和校外合作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入校预约工作,规范来访车辆的预约审批,强化“线上预约+严格核验”机制,做好校园交通安全提醒与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针对后勤保障、工程运输、快递物流等校外临时进校车辆,每年进行车辆审核与备案,指定通行时间及路线,避开 7:30-8:30、11:40-12:10、14:00-15:00 等人员密集时段。车辆驾驶人由相关单位与驾驶人签订校园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对驾驶人进行校园交通安全培训,确保其熟悉校园交通规则与安全操作规范,同时要求车辆驾驶人按照指定时间及路线通行。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校内行驶时限速 30km/h,主校区下坡、上坡路段限速 15km/h,进出校门车速不超过 5km/h;在上下课、上下班、学生就餐等人员流动高峰时段,以及校园内弯道、坡道、交叉路口等特殊路段,车辆需进一步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飙车、漂移、使用远光灯等危险驾驶行为;严禁机动车使用辅助驾驶功能。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应在校园停车场或施划停车位停放(按指示方向停放);严禁在停车场出入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等妨碍安全通行的区域停放;严禁一车占用两个停车位;严禁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进出收费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区车辆进出收费管理办法》(襄职院办[2019]16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时,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管理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通行证申请流程:

(一)教职工非机动车通行证申请:申请人在学校官网办事大厅—所有服务—安全保卫—非机动车使用情况申请表,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保卫处终审,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到保卫处领取非机动车通行证;

(二)校企合作单位人员、校内家属(租户)、后勤聘用第三方人员、科技园入驻企业人员非机动车通行证申请:申请人先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审核,填写《襄阳职业技术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保卫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到保卫处领取非机动车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行人凭本人人脸识别信息或来访预约信息进出校门。

第二十九条 人脸识别信息录入流程:

(一)教职工人脸识别信息录入:申请人在学校官网办事大厅—所有服务—安全保卫—人像零星采集,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后,提交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在保卫处进行人脸图像信息采集。

(二)外聘教师、校企合作人员、校内家属(租户)、后勤聘用人员、科技园入驻企业人员人脸识别信息录入: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后,报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在保卫处、各学院、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大学科技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进行人脸图像信息采集。

第三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注销人脸识别信息通行授权:

(一)教职工已调离学校或不在家属区居住的;

(二)聘用人员已解聘的;

(三)校企合作单位已到期解除合作关系的;

(四)因当年毕业、休学、开除的学生;

(五)以上已离校人员,由所在单位、学院出具相关证明,于离校一周内报保卫处进行人脸识别信息删除,已毕业学生按照校友模式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单独设置人行道的应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在确认安全后走人行横道,不得随意穿行。

第五章 违规与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通过校园监控平台或现场巡逻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停放、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进行监控,由巡逻人员采取现场劝离、电话通知、贴单警告等措施处置。

第三十三条 强化违规公示制度,保卫处每天在学校办公群公示违规车辆信息及处置结果,曝光各类违规车辆信息,强化警示效应。如车主对相关通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查看相关录像或照片。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信息作为各单位安全文明校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校内违章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驶行为。

(一)校内教职工首次出现违规停放、超速行驶等行为的,由保卫处采取现场劝离、贴单等提醒警告,并扣除当事人所在单位当月文明考核分数;对于两次收到提醒警告的,取消该车辆一年内通行授权,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二)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在校园内违规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引发校园安全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永久取消校园通行资格,并由纪委介入调查,追责问责。

第三十六条 行人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教育;情节严重的,校内人员通报单位,校外人员纳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三十七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并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和 120急救中心求助,同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应做好现场警戒与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行人在校园内违反本办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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